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两高再出重拳
时间: 2013-07-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多项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标准界定,增强食品安全执法可操作性。此外,《解释》还针对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从重处罚。有专家建议,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法律外,还应设立诚信教育长效体制。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真正达到严惩并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既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惩处力度,更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加大监管力度,需要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都积极参与到这个行列中,能够让每一个公民和每一个消费者同仇敌忾,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所有的民众都能及时地举报、执法机关及时地查扣、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地判处,力争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 近两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表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以及人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 孙军工表示,近两年来,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 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增强 在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法律责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界定不明晰,也成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很快,门槛低、分布散、规模小的状况长期存在,不过,伴随而来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未能及时跟上。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食品安全方面,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但法律条文之间仍存漏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不高,惩戒威慑力度不够,导致很多食品行业从业者铤而走险。 另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统一,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部门规章分别出自农牧、商务、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食安办等部门,评判标准、处罚力度、准入门槛难以统一,而且保健食品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这种情况造成执法时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有法难依”甚至“无法可依”的局面。 而在整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法律责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界定不明晰,也成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将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解释》中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使用大量篇幅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解释,刑法上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款有很多,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二条是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其中,存在一个入罪门槛叫做足以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的。